八桂法苑
26-07-29 10:43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速递##无牌无险车辆#【无牌无险车辆上路隐患大!真实案例告诉你,这钱省不得!】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被告许某因驾驶无号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正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事故,虽承担次要责任,却因“无牌无险”背负较为沉重的赔偿压力。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8日中午,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柳城县大埔镇某路段时,与许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赵某受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因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需全休一个月,并加强营养。经核算,赵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于许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某遂将许某诉至柳城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定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赵某的第一顺序赔偿主体应是许某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因许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赵某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因此即使许某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其也需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491.67元。因该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判决许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

1.别把“三无”车辆不当“机动车”:许多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电动三轮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上牌、无需驾照、无需购买保险。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特定技术参数的正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2.交强险是“刚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这是一种强制制度。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需要在限额内自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极大加重了个人经济负担。(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