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
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
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
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
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
发布于 广东
第三十三条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
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
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
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
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