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离世,是一场让人无比痛心的医疗悲剧。我由衷共情家属承受的崩溃与伤痛,也始终认可医方存在明确且严重的诊疗过失,坚定支持家属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静待司法完整调查与定论。
案件已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在术前评估、病情判断、手术处置上存在多处疏漏,相关人员已依规接受处罚,案件进入刑事侦查流程。医方存在过错是客观事实,这一点我从未有过任何模糊表述。
巨大的悲痛值得所有人尊重,但情绪不能脱离医学、法医学常识,共情不等于放任缺乏依据的传言持续扩散。当下很多人的质疑来源于尸检毒理学检验未检出麻醉药物,不少人据此直接推论患儿全程在没有任何麻醉、镇痛、镇静干预的条件下接受开胸心脏手术。
这里必须厘清关键的法医药理边界:小儿心脏手术常用全身麻醉药物大多短效、体内清除速度快。若术中实施麻醉,术后经历持续抢救、循环衰竭,叠加死亡之后药物死后再分布、组织自溶降解等客观因素,经过一段时间再取样检验,血液中麻醉药物浓度低于仪器检出下限,在法医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情形。
毒理报告标注“未检出”,仅仅代表样本内药物浓度达不到检测设备识别标准,无法等价推导出术中完全没有使用麻醉、镇痛、镇静药物。仅凭这一项单一检验结果,不能排他性证实“无麻醉实施手术”。
结合小儿心胸外科普遍临床规律来看,开胸心脏手术创伤程度高,胸腔与心脏组织对疼痛十分敏感。倘若完全不采取任何镇痛、麻醉相关干预,剧烈疼痛引发的强烈应激反应,极易诱发休克、恶性心律失常,在现代规范化外科体系之下,不具备开展完整手术操作的现实条件。基于这一点,“无麻醉开胸手术”这条传言和行业公认的临床规律存在明显冲突,理应保持审慎态度,不宜直接采信。
这里很容易陷入一个常见的逻辑误区,也常常被刻意放大用来制造对立:对“全程无任何镇痛措施开展手术”这一极端说法提出质疑,并不等同于我能够确定术中具体使用哪一类药物、剂量如何。
完全没有镇痛干预,是违背临床常识的猜想,可以依靠基础医学知识提出疑问;但术中详细的麻醉方案、用药记录、给药时间等细节,属于案件内部卷宗资料。仅凭网络节选的尸检报告,无法核实全部事实。医学常识、尸检结果可以提供讨论线索,但不能代替整套完整书证、笔录形成证据链,最终只能依托完整麻醉记录、诊疗卷宗、手术室相关记录综合判定。
与此同时,部分言论走向令人难以容忍的极端,直接将本次诊疗过失与731人体实验混为一谈,对此我深感愤慨、坚决反对。731侵华日军活体实验,是镌刻在民族血脉里的深重反人类暴行,万千同胞承受非人折磨惨死,是整个中华民族无法愈合的历史伤疤。
我们首先需要清晰界定边界:普通人基于公开材料产生疑惑、理性表达个人猜想,属于正常舆论探讨范畴。但在没有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支撑的前提下,刻意编造、大规模扩散“医疗机构蓄意开展活体人体实验”这类定性式极端传言,性质截然不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肆意传播此类缺乏实证、极具煽动性的信息,极易诋毁相关人员名誉、扰乱网络公共秩序。依照现行法律,散播虚假信息视情节轻重,可构成治安违法;传播范围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们必须厘清二者无法跨越的法理鸿沟:医疗过失大多源于履职疏漏带来的过失损害,主观上不存在蓄意加害的目的;而731暴行是有组织、有预谋、主动以残害生命为目标的故意犯罪,二者主观动机、行为模式、法律定性有着本质区别。
现阶段所有公开调查材料、鉴定文书,指向的均为诊疗环节疏漏,没有任何公开有效证据能够证实存在蓄意活体实验、刻意虐杀的行为。当然,倘若后续侦查卷宗出现颠覆性新证据,评判标准自然随之改变,但在当下,不能预先套用极端反人类暴行的定性。
随意套用这样沉重的历史叙事、大肆散播毫无实证支撑的极端传言,只会不断放大极端对立,转移追责焦点,不利于家属依靠法律理性维权。同情悲剧、追究过错无可厚非,但任何讨论都应当守住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敬畏法律的底线。
我所有发言的出发点十分清晰:承认悲剧、共情家属、认可医方过错、支持合法追责;我所不认同的,仅仅是缺少完整证据支撑的极端传言,以及没有证据依托、践踏民族历史伤痛、触碰法律底线的极端类比。
案件全部真实细节,最终以完整卷宗、专业鉴定以及司法结论为准。我会坚持独立、客观的思考,不被舆论裹挟,静待真相水落石出。 http://t.cn/AigLdu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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