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律师
26-07-31 06:58 微博认证:广东君赐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丈夫伪造结婚证,带第三者去三甲医院做试管婴儿,还培育出了胚胎!患癌妻子发现后要求医院销毁,却被院方拒绝。

而在妻子起诉维权开庭的当天,丈夫反手一纸诉状,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

据红星新闻报道,上海的朱女士和丈夫结婚近20年。

2019年,朱女士确诊肺癌,在家休养。在她抗癌期间,2025年10月,她偶然发现丈夫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中山医院开展试管婴儿,已经培育出冷冻胚胎,还没有移植。

朱女士立刻拿着自己合法有效的结婚证赶到医院,要求封存、销毁胚胎。医院选择封存胚胎,但拒绝销毁。

随后她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书面答复两点:

医院按照流程查验了两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暂时没有证据认定医院违规;

卫健委没有强制医院销毁胚胎的法定权力,维权建议走司法诉讼。

另外,丈夫因为使用伪造证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5 日,没有刑事立案。

走投无路的朱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在上海徐汇法院起诉丈夫、第三者、中山医院,案由为人格权纠纷。诉求:医院赔偿 10 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

7 月 30 日本案一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就在开庭当天上午,朱女士收到无锡梁溪法院传票:丈夫率先起诉,要求和她离婚,8 月 11 日开庭。

朱女士最大的顾虑:一旦离婚,丈夫和第三者领证,有可能凭借新结婚证,继续启用这次靠假证培育出来的胚胎。所以她坚持:胚胎销毁前,绝不同意离婚。

先说关键的一点,原配妻子,到底有没有权利销毁胚胎?

胚胎,用简单的法律和医学语言说,就是精子与卵子结合后形成的早期生命体,尚未发育成胎儿。

它既不是完整的“人”,也不是普通的“物品”,而是具有特殊伦理属性的生命物质。

那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属于精子、卵子提供者,也就是丈夫和第三者。朱女士没有提供生殖细胞,单凭合法妻子身份,天然不享有胚胎处置权。

同时胚胎具备孕育生命的可能性。不能因为胚胎形成过程存在违法,直接剥夺另一方(第三者)对自身卵子的处置权利。

类似逻辑:丈夫和第三者自然怀上孩子,原配不能强制对方打胎。

而站在朱女士一方,她可能的立场是这套胚胎诞生的前提就是伪造证件、规避法律。

我国法律明确,辅助生殖技术,像这里的试管婴儿,只允许合法夫妻使用。

如果非法手段造出胚胎,后续再通过结婚 “洗白”,等于规则存在巨大漏洞,违背公序良俗。

这应该是本案最大难点。情理上大众普遍同情原配,但从现有判例来看,法院直接判决销毁胚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原配合法权益还是尊重胚胎特殊属性?有难度。

第二点,医院凭假结婚证建档,就没责任吗?

卫健委认定医院“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因为目前的行业规范只要求医院对结婚证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肉眼核对照片、印章等。

医院毕竟不是公安或民政部门,没有权限接入国家婚姻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实质核验。这一点我个人理解医院方面的审查是满足了程序要求。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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