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婕律师
26-07-31 12:27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文是这么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这句话的逻辑。普通有限公司,债权人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那边,他得证明你公私混同。

但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过来了——你作为唯一股东,得自己证明公司的钱和你个人的钱是分开的。证明不了,连带责任直接落到你头上,公司欠多少你就赔多少,房子车子个人账户全都可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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