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户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一亿元##亿元假驴肉案主犯一审判无期#【猪肉冒充驴肉卖出上亿元,山东商人一审被判无期】“我跟我的员工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否则不会做这些东西。”2025年10月的一场庭审中,身为被告的山东东阿人孙圣魁在最后陈述时,为自己辩解道。但等待他的,是顶格判罚。2025年12月3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圣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圣魁的案情用一句话就能概括:他所经营的食品公司用猪肉冒充驴肉销售。2026年6月10日,该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彼时,“鹅腿阿姨”用鸭肉冒充鹅肉的事件正受到热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法院认定孙圣魁销售假驴肉的总收入,达到了1.05亿元。
在现实中,商贩用廉价肉类替代昂贵肉类而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在裁判文书网上,南方周末记者搜索近5年内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找到43起使用猪肉冒充的案例,冒充的对象包括驴肉、鹿肉、羊肉串、牛排、兔腿等等。另有26起使用鸭肉、27起使用马肉冒充其他肉品的案例。
不过法学界对于这一罪名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始终存在争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洪兵向南方周末记者强调,不能简单地认为用此种物品冒充彼种物品,就一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有假货不具备某种产品的通常的使用性能,才应该说它是伪劣(产品)。” http://t.cn/AXC5sf2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