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8-01 10:04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后注意的核心审查点

一、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第 1 条、第 6 条、第 7 条)

1. 实际施工人制度正式废止,不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仅可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权,且需严格举证对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举证门槛大幅提升。

2.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纠纷,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彻底杜绝越级追索,诉讼方案需全面重估。

3. 项目起诉时不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不再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二、挂靠/借资质责任彻底重构(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

1. 挂靠合同无效,法院不再支持资质使用费,出借资质企业彻底失去挂靠收益。

2. 发包人不知情时,挂靠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仅能举证发包人明知挂靠才可主张权利,举证难度极大。

3. 挂靠人对外购材、租赁设备构成表见代理的,出借资质企业必须担责,连带风险激增。

三、固定总价合同:调价基本无路(第 9 条、第 10
条)

1. 人工、材料涨价,不再是合法调价理由,司法彻底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

2. 唯一调价例外:法定情势变更,纯商业风险涨跌完全排除在外。

3. 仅书面明确约定的调价机制有效,口头、行业惯例全部不认可。

4.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统一按比例法结算工程款。

四、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 17-21 条)

1. 停工、窝工损失彻底丧失优先受偿权,降级为普通债权,破产清偿顺位靠后。

2. 起诉必须明确列明优先受偿的金额、工程范围并举证,诉讼准备要求更高。

3. 工程款折价协议生效设四重法定门槛,缺任一条件即无效/可撤销。

4. 利好新规: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的,承包人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合同无效/解除后裁判细则(第 11-16 条)

1. 发包人未先行通知修复,直接起诉索要修复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固定流程:通知修复→承包人拒修/逾期未修好→方可主张修复费用,全程需留存完整证据。

3. 明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移交场地、施工资料义务,退场证据保全成为必备程序。

4. 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双方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优先鼓励协商结案。

5. 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时效规则重大变更。

六、工资保护+违法追责(第 8 条、第 22 条)

1. 真实农民工工资享有独立垫付、清偿保护通道,彻底堵死借农民工工资套取工程款的灰色路径。

2. 诉讼中查实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法院必须移送行政查处,涉嫌犯罪移送刑侦。

3. 建工违法后果从单纯合同无效,升级为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追责。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