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是免罪金牌,法律终于长出"牙齿"
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份十五条新规,是对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频发、社会呼声强烈的制度回应。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低龄追诉通道,到如今细化"情节恶劣"认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法律终于在这条敏感地带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最值得关注的突破,是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字之差,意义深远。过去,若未成年人以抢劫手段致人死亡,罪名认定可能落入抢劫罪,从而绕开追诉门槛。如今以行为论而非罪名论,堵住了法律适用的漏洞,让真正犯下严重暴力行为的低龄少年无法再借罪名之差逃脱惩处。
《规定》同时强调"双向保护",既保护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也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刑罚的目的既不是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犯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复辙。"惩治本身就是挽救的一部分,对犯下极端恶行的低龄少年一味宽纵,既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此外,《规定》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成长经历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硬性要求,体现程序正义的底线思维。对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情节恶劣",避免一刀切。对不予核准追诉的,则建议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避免"不追诉即放任"的真空。
法律的温度,不在于对恶行的纵容,而在于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的准绳,不应因年龄而弯曲。这份新规,让"年龄不是免罪金牌"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真正长出了制度的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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