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因证据不足不立强奸/性侵案不等于"未发生",只是刑事证明标准未达,这是法律常识。
施暴者方借"未立案等于清白",叫嚣受害者是easy girl,编造“往上扑”“图钱图地位"的虚假情节,把刑事程序沉默篡改成实体无罪,继而升级成对受害者的名誉谋杀。
而个别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罔顾法律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可喜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姚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厘清了刑事标准与民事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守住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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