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电网执行新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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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山西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户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其中,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山西电网第四监管周期分电压等级标准执行。继续鼓励用户提高用电负荷率,合理降低用电成本,对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增量配电网与山西电网结算电量执行附件所列输配电价标准,公平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等。增量配电网企业对其经营区域内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30年前应免收容(需)量电费。
四、山西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参照附件所列标准执行,与山西电网暂按现行电价机制结算,待我委核定地方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后另行清算。水电自供区企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