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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证件与第三者培育胚胎,原配维权却“无财产可分”】
近日,原配申请销毁丈夫婚外冷冻胚胎一案引起大家的关注和热议。朱女士与丈夫结婚21年,育有一女。2025年,她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手术,并成功培育出可移植的胚胎。事发后,朱女士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处置涉案胚胎。今年7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同日,她收到了丈夫的离婚诉讼传票。那么,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朱女士还可以争取哪些权益呢?
首先是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权。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从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看,冷冻胚胎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特殊伦理物”,其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也就是丈夫和第三者。因此,朱女士仅凭合法妻子的身份,可能无法直接获得销毁胚胎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争取空间。丈夫和第三者伪造结婚证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实并认定。通过欺诈、违规手段获得的胚胎,其“生物学归属”是否仍享有完整、不受挑战的处置权,是本案留给司法的重要考题。朱女士可继续通过诉讼,推动法院在判决中回应这一问题。
关于医院的责任,上海市卫健委答复称“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规”,但医院在知晓真实婚姻状况后,是否仍应履行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次,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丈夫在离婚诉讼中宣称“没有可供分割的财产”。这恰恰是朱女士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结婚21年,从白手起家到“条件很好”,期间积累的财产很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房产、车辆、存款、公司股权等。朱女士需要尽快梳理家庭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丈夫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除此之外,朱女士还可以根据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主张相关的经济补偿;同时,针对丈夫的出轨等行为,还可以主张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三,关于女儿的抚养费问题。丈夫以“女儿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一般而言,抚养费支付到子女18周岁,但如果子女尚在接受高中或大学教育,或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如果女儿刚考上大学,朱女士可以据此主张相关费用。
最后,关于重婚。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目前还没有办法下定论。这取决于朱女士目前证据的掌握情况,从现有的报道来看,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伪造证件,并以“夫妻关系”在医院进行辅助生殖建档,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但对方可能仍有辩解的空间,因此,如果想要主张丈夫与第三者的重婚罪,还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比如说:二人以夫妻名义自居出现在社交或生活场景、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居住的记录(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邻居证言等)、第三者明知丈夫已经结婚等。
无论是离婚析产还是认定重婚罪,证据都是维权的地基。朱女士前期已经取得行政拘留决定书、卫健委书面答复等官方文件,都是后续法律程序中的关键证据。在后续的维权中,可以选择多路径并行维权,这类案件周期长、执行难,需要一定的策略和耐心,最好在律师指导下保持理性,稳步推进。最后,希望朱女士能争取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