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实缴比例增资、分红,非等比例减资:未一致同意——无效;
不要选不成立
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规则。
公司法三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打破实缴比例分红 ,不按实缴比例增资,非等比例减资
原因是,该事项本质是股东[处分]自己的利益/权利,未经本人同意,该权利不得被处分。
并非是对公司事项单独建立一致同意规则。
故未经一致同意,处分该股东权利:决议成立,但违法,所以无效。
此处是内容问题,并非程序问题
关于理解成[不成立],分析框架和逻辑存在错误:将另有约定理解为程序要求,其实不然。
这里同意事项除了公司本身规则外,涉及到股东个人利益的处分,所以在股东会程序外进行了单独说明。若是重建了股东会规则,会在股东会相关法条中进行表述。决议效力的体系层次分明:不成立——程序的缺陷,与内容无关。决议无效——内容违法,与程序无关。 #法考[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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