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还有人在讨论“胚胎”是否享有“人”权。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伦理学史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类似的还有:孕检发现胎儿有先天性疾病,要保留还是选择打胎?如果认定胎儿和完整的人一样,享有“人”权则肯定不能打胎,否则就是故意杀人。那,如果胎儿是“人”,胚胎是不是“人”?进而伦理学史上甚至出现过严格到具体哪个时间节点(一个月还是三个月?)以后,他/她就享有“人”权,在那之前则没有。
咱们解决这个问题的立法思路也很独特,没有纠结于胎儿或胚胎到底算不算完整意义上的“人”,而是把生育/不生育的权利全权交给了女性。所以,看到米帝一些州怀了qj犯的孩子居然不能打掉,法律禁止,我们也许会很诧异(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扭曲啊!),但生育权全在女性,被人卡了bug也会带来问题。比方说,婚内女方和第三者生了孩子,男方其实没什么法律武器可以拿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再比如现在这个案子,一个姑娘和已婚的男性生孩子,原配其实也没有什么法律武器可以拿来维护自己。
说起来,法律和道德本应是一体两面,通过不同的形式体现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但现实里好像二者有时候并不一致。也不知道是道德发展太快了,法律没跟上。还是法律有时候生搬西方那一套,跟我们自己原本的价值起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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