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眼睛多平台撤销李荣浩作曲#
又开始涉嫌洗白, “错误标示”并不是《著作权法》里的法定专业术语,是这位律师自创、偏向弱化性质的表述,这套话术本质是顺着李荣浩“电脑误发、无心之失”的说法做逻辑铺垫。
他原文观点:只有真正参与创作的人,才有资格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lrh没有创作这段旋律,所以平台上多年标注“作曲:李荣浩”,不能算作法律意义的“署名行为”,只能算是客观信息标注出错,即事实层面的错误标示。
简单翻译:把定性从“没有参与创作却占有作曲署名(涉嫌著作权侵权)”,降格成“只是一条录入错误的标签”。
《著作权法》第52条明文: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著作权侵权。
“误发”只是事发源头,但长达十年放任错误署名商用、版权登记按原创备案,不能简单用一句“错误标示”一笔带过,淡化持续多年产生的商业后果。
如果接受“只是错误标示”这套逻辑,会形成一个漏洞:任何人拿到他人旋律,偶然失误标上自己作曲,只要一口咬定“最初是文件误传”,长期商用多年后,都可以把侵权行为简化成“信息标错了”,规避“虚假署名侵权”的严厉评价。
lrh一方的解释是起始是无心误传;但客观事实是十年持续商用、依靠该作曲署名获得原创身份红利。律师只抓住起点的“失误”,忽略长达十年持续放任不实署名存续的后续行为。
屁股歪哪去了明眼人都看出来了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