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末期患者“善终权” #香港立法允许拒绝抢救#】面对人口急速老化的挑战,如何让末期病人安详、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旅程,成为香港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7月31日,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这是香港首次为“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订立完整法律框架,同时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在遵从指示和命令时提供法律保障。http://t.cn/AXC3KbqI
该法案明确授权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预先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指示,当自己一旦到达指定的医疗状况,可以拒绝接受一些维持生命但无法改善生活质量的治疗,但病人不能通过指示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
医务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适当的晚期照顾服务和支持。《条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维持生命治疗所作的自主抉择为目的,让他们能够安详而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
《条例》确立的两份核心文书,分别是“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与“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DNACPR)。其中,“预设医疗指示”仅适用于三种条件: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以及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影响寿命的疾病,例如晚期肾衰竭、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晚期阿尔兹海默症等。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病人可以拒绝接受心肺复苏、人工辅助呼吸、人工提供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维持生命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