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翻执行卷,忽然发觉可能当年调解书本身就有鬼。
2015年10月交通事故发生,
2015年12月我起诉立案,
2016年3月下达开庭传票,
2016年4月我与两代理律师前去开庭。
但实际并未排庭,法官在办公室宣布进行调解。
当时黄淑芬并未出庭,而是她的“前夫”及胞弟黄某起出现,嗯,没错,拿到传票后,黄淑芬竟然没请律师。
而且签字时黄某起签的是“黄淑芬”。
我后知后觉,感觉这场“调解”就是提前安排好的,而当时我的律师是唐山本地律所,是通过某公益组织提出代理的。
而这场漏洞频出的调解结案后,该律师删掉了我的微信好友。
2017年事件上了央视新闻,我微信里有一是她的好友,给我打语音电话“你还不赶快打电话让王姐给你打官司!”,卧勒个大艹。
这人是一刑满释放后投身公益捐款事业的人士,现在想想都可笑,当地某知名律师,通过他要求我回去找她继续代理案件,她可是差点把我的案件搞死啊。
假如你肇事致人重伤,开庭自己不去,找同居男友冒充律师,亲弟弟代替自己出庭吗?
这两人无一有案件代理资格,所以他们就不是做好开庭准备而来的。
细思极恐!
这场调解分明是提前安排好的。
那一句“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恐怕也是十一年前本地粗放的案件监督下的大胆产物。
一年后我通过一些极其甚至难以解释的困难终于争取到立案。
而判决书的责任划分,也是按黄淑芬的主张判决。
一审判决后她也并未上诉。
@丰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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