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这个刷屏的《以物抵债排除执行新规的理论思考与实务建议》人民法院报原文http://t.cn/AXCgsZFd
1️⃣《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五条实现了从“严格限制以物抵债排除执行”到“有限例外认可”的政策转型:
1. 重构债权平等原则认知:执行程序侧重个别债权实现,而非破产式的平等受偿;等价抵债仅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形态转换,总额未减少,若存在低价转让等损害责任财产的情形,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救济;类似“一房数卖”的规则已体现债权保护的顺位差异,为抵债债权优先提供了参照。
2. 明确“查封前合法占有”的双重功能:对内标志新旧债完成转化,债权人选定以物抵债;对外发挥公示作用,体现抵债债权对标的物的实际支配力,区别于普通金钱债权的抽象请求权。
3. 回应现实交易需求:大量抵债不动产存在办证障碍,债权人占有后已形成稳定的使用、收益秩序,允许执行会破坏现有秩序、造成资源浪费;以物抵债是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主流方式,明确其对抗效力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发挥债务清理功能。
2️⃣实务建议
《合同编通则解释》仅规制合同本身的效力与履行,《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五条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对抗问题,协议有效仅为前提,查封后达成的抵债协议一律不得对抗执行。
厘清与其他排除执行条款的关系:消费者购房人符合条件的优先适用第十一条;部分房款为抵债支付的,仅实际出资部分可纳入消费者保护范畴;“工抵房”优先适用第十七条,核查工程与抵债房产的同一性,不具备同一性的才适用第十五条。
⭐审查尺度:
从宽情形:受指定签约的可认定主体资格;抵债价值合理折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抵债、大宗不动产整体管控/租赁收益等,可认定价值相当、占有成立。
从严情形:基础债权来源不明、多重处分事实不清的严格审查;查封后取得的另案文书不得作为排除执行依据;突击占有、资不抵债时突击抵债等疑似虚假交易的,综合全案从严判断;发现无偿为关联方抵债等损害责任财产情形的,可直接驳回排除执行请求。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