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目前正在征集意见。
我提一个意见(只提一个)。“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养犬行为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且相对独立的住所。
本市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我建议,在(一)(二)(三)后加一个“(四) 未发生养犬伤人后果。”即养犬人历史上未发生过狗伤人后果,此作为养犬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不得领取养犬证。#庄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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