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丨丈夫和小三冷冻胚胎、妻子发现要求销毁,法律为什么不支持?】#法律为什么不支持销毁婚外胚胎# 本案中,朱女士的核心诉求是要求医院销毁丈夫和第三者的婚外胚胎。
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在我国,能够合法接受冷冻胚胎和试管婴儿手术的,只有面临生殖障碍的已婚夫妇和少数罹患严重疾病可能影响生育的单身女性。
由此出发,医院为并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的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培育冷冻胚胎,的确违法。
然而,医院虽只能给已婚夫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对于要求实施手术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医院却不具有实质审核义务。
事实上,因为并无婚姻档案查询权限,医院在实施手术前也无法完成对手术对象婚姻关系的实质审核,只能进行核对证件原件外观、印章、照片和身份信息是否一致的形式审查。
而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罚则只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此处并无销毁违法培育胚胎的义务。
那么,医院是否如卫健委所答复的那样,对于胚胎完全没有任何处置权呢?也未见得。
辅助生殖包括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步骤,目前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利用假结婚证件完成了胚胎培育的前步骤,在朱女士已持真实结婚证向医院反映情况后,医院应意识到,此前与朱女士丈夫缔结的医疗服务合同因使用伪造证件建档而存在瑕疵,且一旦胚胎顺利移植,也将对朱女士的合法婚姻关系和其作为合法配偶的人格权益产生严重影响。
所以,医院的正确做法,应是暂停一切胚胎唤醒和移植操作,并对已经培育好的冷冻胚胎进行封存处理。而封存处理,并不等同于对这枚婚外胚胎就可销毁。
此处涉及的核心问题,仍是胚胎的法律定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来自“无锡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的判决。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胚胎既不是完整的人,也不是物,而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的“特殊伦理物”,这就意味着其并不能被像物品一样对待。
《人类生殖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同样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故从法律和伦理而言,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都仅归属于生殖细胞和遗传基因的提供者,但其同样不能将胚胎用于非法目的。
所以,尽管朱女士和其丈夫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因其与这枚胚胎之间并无生物学关联,并不享有单方面要求医院销毁的权利。
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之间伪造结婚证,以及医院违规实施胚胎培育手术等事实,也都无法改变胚胎的实质处置权归属。
至于医院曾在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时的回复,“如果朱女士和丈夫离婚,丈夫和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此前违法培育的胚胎就可以再次移植”,虽然冰冷扎心,却暴露出了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中的一个规则漏洞:胚胎移植按规定只对真夫妻开放,但对假夫妻使用假证已经做出的胚胎,既然不能销毁,就只能先封存冷冻;若假夫妻补办了结婚证,形式上满足了证件要求,医院就很难拒绝移植。于是,用非法手段制造出的胚胎,在材料齐全后会被洗白。
这是朱女士最无法接受之处,但在规则漏洞面前,在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院目前还只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这的确是朱女士未来要面临的一种可能。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朱女士本人的权益保护,同样也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边界和规则完善。http://t.cn/AXCeKS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