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非实际用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能否仅凭该签字行为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当事人主张借据上的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他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有共同借款合意的,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需结合合同内容、款项流向、履行情况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发布于 江西
民间借贷中,非实际用款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能否仅凭该签字行为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当事人主张借据上的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仅凭他人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有共同借款合意的,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需结合合同内容、款项流向、履行情况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