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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09 10:18 微博认证:新浪保险官方微博

#保险评评理# 确诊癌症等病历34天才报案,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 案件概要

李先生2017年1月线上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第二年度起翻倍至20万元)。2025年9月5日体检发现左肾占位,9月8日入住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9月18日组织病理报告确诊为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肾癌)。因等待医院出具完整病历资料,李先生先后两次在医院APP申请邮寄,直至10月22日收到完整资料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距确诊已过去34天。保险公司以"未在合同约定的10日内通知"为由拒赔20万元。

⚖️ 争议焦点

• 保险公司:合同明确约定"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超期报案违反合同约定,有权拒赔。

• 消费者:并非故意拖延,出院时无完整病历,医院病理报告出具后需审核归档才能申请邮寄,收到资料后立即报案,迟延有正当理由。

📋 判决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返还确诊后多缴纳的保费2975.37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保险法第21条明确:因"未及时通知"免责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②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法院认定:①李先生等待完整病历有合理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②其提交的完整病历资料足以证明保险事故,迟延通知未导致事故难以确定。合同中"超期即拒赔"的格式条款不能排除保险法第21条的适用条件,"超期报案"不等于"必然拒赔"。

你怎么看?

A. 支持消费者(等病历是正常流程)

B. 支持保险公司(合同约定应遵守)

C. 各有道理,但"超期≠必然拒赔"的认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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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四川法治报《确诊癌症1个月后申请赔付20万元,保险公司以"未在10日内通知"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