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律师
26-08-09 15:32 微博认证: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头条文章作者

最高法裁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
——李某博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2021)最高法行申919号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法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一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情】
李某博以万宁市政府强制拆除xx房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李某博向某公司购买的案涉房屋是某公司在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万宁市政府在强制拆除某公司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时,李某博尚未入住该房屋,故万宁市政府对某公司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与李某博没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李某博不具有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李某博因与某公司签订《某花园职工房合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遭受的债权损失,其可向某公司主张赔偿,另循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