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枫
通讯收件地址:(保密)
联系电话:(保密)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刻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全面清空旗下产品“腾讯元宝”人工智能数据库内所有针对原告的虚假、诽谤内容,完成数据清洗与模型校准,删除恶意投喂的不实抹黑信息,杜绝系统再次生成侵害原告名誉的言论;
2. 判令被告于腾讯元宝首页、腾讯新闻平台醒目位置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致歉文稿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公证费、取证开支、律师代理费等各项维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0元;
4.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拥有中国高校法学专业背景,长期依托自身法学知识储备,围绕禁毒刑罚完善、打击拐卖犯罪、直播行业乱象治理、网络暴力整治等社会治理议题开展理性建言,依法收集民情、提出合规社会倡议。原告全网仅运营一处主账号及一个备用账号,不存在大规模账号矩阵、水军控评、刻意流量炒作牟利等情形,所有观点均结合法理与社会现实审慎产出,属于公民依法参与公共事务、行使建议监督权的合法范畴。
二、被告具体侵权事实
被告系“腾讯元宝”大模型产品运营主体,依法负有保障训练数据真实合规、拦截恶意虚假信息、防范AI生成内容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法定职责。
原告经实测录屏、全程公证留存完整证据:被告运营的腾讯元宝人工智能系统,遭外部恶意数据投喂污染后,持续大范围输出毫无事实依据的虚假诽谤内容,具体不实信息如下:
1. 无端宣称原告并非正规法学从业者,刻意否认原告中国高校法学专业背景,谎称原告无任何可核验的学术履历、相关从业资质;捏造原告冒用虚构身份、借用小说人物人设包装自身的虚假事实;
2. 编造原告依靠刷买流量、水军控评、平台特殊扶持实现粉丝暴涨,刻意将原告正常建言创作歪曲为博取流量的营销牟利行为;
3. 恶意曲解原告全部合法发声:将原告对公益机构合规运营的合理探讨、呼吁规范劣迹主播管理、关注网暴受害者权益等正向建言,歪曲为刻意制造网络对立、博取舆论热度;
4. 颠倒平台正常内容管控规则,捏造原告刻意编造遭受网络打压、AI抹黑的受害叙事博取公众同情。
上述大量虚假诽谤内容借助腾讯元宝广泛对外推送传播,大范围误导社会大众认知,严重贬损原告公众社会评价,已然构成名誉权侵害。
三、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1.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AI服务运营主体必须保证训练数据真实、准确、合法,搭建恶意数据投喂拦截、虚假信息甄别、人格权益保护风控体系;被告未尽数据安全管控与内容审核义务,放任虚假抹黑数据侵入模型,致使AI持续产出诽谤内容,存在显著管理疏漏;
2. 原告察觉侵权内容后,有权要求被告更正错误信息、清理不实数据,但被告未能及时采取删除、修正、数据净化等补救举措,导致侵权影响持续扩散;
3. 腾讯元宝用户体量庞大,虚假言论传播范围广,给原告造成沉重精神困扰;原告为固定侵权证据办理电子公证、留存影音素材、聘请律师维权,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耗。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关于侵权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应当对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侵害自然人身心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被告疏于履行平台法定管控义务,旗下AI产品持续散播虚假信息侵害原告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附件材料清单
1. 原告身份材料复印件;
2. 腾讯元宝输出诽谤内容截图、录屏影像、电子证据公证书;
3. 佐证本人法学专业背景的相关材料;
4. 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花销票据凭证;
5. 其余案件相关佐证资料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