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二争编剧权这事儿有实锤?贴出的剧本和《繁花》台词、情节基本一致。
8月9日,古二贴出了一页剧本,抛开纷扰,回到最初的诉求——争《繁花》编剧署名权。
既然有剧本内容,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文本,来和剧集做比对。
这页剧本出现在原剧第8集28分钟之后,阿宝回忆与汪小姐初次见面的情形,并让汪小姐介绍认识外贸公司金花的过程。
从剧集的情节看,基本符合这一页的走向,只是剧集多了两人一块贴邮票的细节。但从阿宝找汪小姐、被拒、到见到金花经理的整个过程,故事脉络高度一致。
仅几分钟的戏份里,就有多达8处台词基本一致的地方,甚至是部分完全一致。
这里并非只有一句偶然相同的对白,而是连续出现了“27号是外事—纺织姐妹/金花—五百万美元香港订单—询问实际金额”等一整组人物关系、信息顺序和场景推进。成片虽然把“四姐妹”改成“五姐妹”、把“厨房爷”改成“爷叔”、把“美金”改成“美元”,但整体结构和对白次序仍然高度接近。
这种连续对应,通常比单独一句相同更有证明价值。
要知道,这还只是古二贴出来的其中一页,其他内容呢?有多少相似?
如果还能证明他创作了更多场次、人物设定、故事线或提供了整集的关键结构,那么取得正式编剧署名的基础会明显增强。反过来,如果只有这一页,且该场戏在整集中占比和作用都很小,获得整集或全剧编剧署名的难度会比较大,但这一页本身的作者身份和署名权并不会因此自动消失。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剧享有署名权。司法实践的核心标准是:只要影视剧实际采用了你的创作成果,你就应当获得署名。判断依据是看你的成果是否构成 “独创性表达” 并被使用。
其中,剧本中的“不管撒人介绍的,到了27号就是外事。外事无小事,事事要汇报”等台词,是典型的“独创性表达”。而“纺织四姊妹/四朵金花”、“外立面像邮票侧面”、“经理性格有棱有角”等描述,构成了具体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这一情形,与《隐秘的角落》编剧署名权案高度相似。在该案中,两位编剧完成部分剧本后退出,剧集播出时未为其署名。法院最终判决,只要剧集使用了其工作成果,就必须为其署名。
这确立了明确的规则:署名权的有无,不取决于是否全程参与,也不取决于合同如何约定,而取决于你的创作成果是否被最终采用。
但,也有一个前提,古二贴出的这一页剧本是其本人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