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应武汉天桥打人事件#:摊主先动手的行为虽构成过错,但在法律上仅视为受害方过错,可在后续对加害方定罪量刑时予以适当考量[并不简单]】#武汉通报天桥打人事件# 据武汉武昌警方8月10日通报,8月9日晚9时35分,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人行天桥上有人发生肢体冲突。该局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查,金某(男,45岁,街道城管协管员)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女,44岁)、任某某(男,45岁)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某、任某某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随后,金某同事严某(男,39岁)、郭某(男,40岁) 闻讯赶来,3人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目前,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网友问,摊主先动手,协管员是“还手”,为什么摊主未受到刑事拘留?从法律上看,“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协管员为什么是以“故意伤害”刑拘,而不是普通“互殴”或“治安案件”?@钱江视频 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
针对#武汉天桥打人#,律师指出,此类罪名的成立并非仅凭单一情节即可判定,而必须结合案件整体事实、社会影响及实际损害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当前案件已进入刑事追责程序,这一程序本身即说明事态的严重性已上升至刑事责任层面,远超一般行政违法范畴。
其次,就法律关系界定而言,普通互殴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互殴通常表现为双方在冲突中相互攻击,例如“你打我一下,我还你一下”,属于典型的对等对抗;而正当防卫则是在对方持续、不依不饶地实施攻击,并已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时,被迫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的还击或躲避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会严格考量防卫意图、侵害紧迫性及防卫手段的必要性等多重因素,二者在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
具体到本案,协管员的职责权限需首先厘清。协管员并不具备执法权,其法定权限仅限于劝导和管理。在管理对象不配合或明确抗拒的情况下,协管员无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或以动手方式处置。若在履职过程中遭遇对方攻击,正确的应对路径应为固定证据、及时报警,并移交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而非以暴制暴。一旦还击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伤,且伤情达到轻微伤以上标准,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据此立案追诉刑事责任。
律师表示,虽然摊主一方率先动手,存在一定过错,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仍需全面综合评判双方行为。协管员虽一开始系被动挨打,然摊主未对其造成明显人身伤害后果,则摊主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也正是目前仅对三名协管员采取刑拘措施,而未对摊主采取同等措施的法律逻辑所在。摊主先动手的行为虽构成过错,但在法律上仅视为受害方过错,可在后续对加害方定罪量刑时予以适当考量,并可能依法酌情减轻加害方相应的刑事责任。 http://t.cn/AXNVuCg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