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8-10 18:04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整理一些年假的知识点

1. 停工留薪期≠病假,不影响当年年休假资格

职工因工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是法定治疗和休养期间,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病假”性质完全不同。只要不符合“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法定排除情形,即使当年休了停工留薪期,依然有权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2. 军龄、视同工龄的期间都要计入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

计算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在不同单位缴纳社保的工作时段,还包含依法服兵役、知青下乡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工龄的期间。劳动者入职时应当主动告知相关经历,否则后续主张年休假差额时,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3.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补偿”而非“劳动报酬”,适用1年一般仲裁时效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的法定补偿,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要适用1年一般仲裁时效。考虑到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时效通常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2月31日起算,最长可主张离职前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4. 单位内部年休假规定低于法定标准的,一律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是法定底线: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休10天,满20年休15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里如果规定“年休假最多14天”“工龄20年以上也只给10天”等低于法定标准的内容,哪怕经过了民主程序、告知了劳动者,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仍需按法定标准补足未休年休假工资。

5. “年休假逾期自动作废”的规定无效,单位无权单方清零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是单位福利。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主动安排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单位仅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未休完的年假下一年度必须休完,逾期作废”,属于单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6.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但最长不超过1个年度

根据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既未安排休假,也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跨年度,就不能以“跨年未休”为由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7.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核算基数不含加班费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8. 300%未休年休假工资里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时,300%的报酬中其实已经包含了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因此实际额外需要补发的是剩余200%的差额部分。

9. 劳务派遣员工的年休假由用工单位负责统筹安排

被派遣劳动者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其在用工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由用工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能以“派遣员工不属于本单位正式员工”为由不安排年休假。

10. 这5种情形当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当年已经休了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