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无消音器,从2019年开始被噪音困扰#男子被炸街吵醒刺死骑行辅警# 一审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凌晨被刺死辅警所骑摩托无消音器#2025年5月,贵州发生一起噪音扰民悲剧,一男子不堪常遭“炸街”折磨,凌晨被吵醒后下楼抓住一名19岁骑行辅警,捅刺致其当场身亡,两个家庭处于痛苦之中。
这名行凶男子姓王,今年52岁,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某小区。
妻子雷女士介绍说,他们育有两个小孩,老大读大学,老二读初中,几年前她查出患癌,全家靠丈夫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他从事弱电安装工作,主要安装监控或门禁系统等。”
雷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2025年5月28日晚上,吃过晚饭后她早早睡觉了,次日早上7时左右起床时,发现丈夫不在家,认为他早起散步或到楼下买烟去了。
“5月29日上午8时左右,有人敲门,我打开门一看是警察。”雷女士说,民警问她丈夫在不在家,“我说不在,他们把我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直至中午12时左右才回家。”
雷女士称,当天下午3时左右,她得知丈夫被民警抓走了,刑拘通知书显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事后她对民警说,她和丈夫卧室朝公路一侧,丈夫睡眠质量不是很好,有时半夜会醒来,醒后在家里弄东西吃,吃过再睡觉。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25年5月29日凌晨,贵阳市云岩区吉祥路实验二中路段发生一起命案,嫌疑人就是雷女士丈夫王某。
当天凌晨2:40左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突然接到付姓男子电话报警称,自己在该事发路段被人捅伤,凶手已离开,同时已拨打120求助,随即该分局又接到一出租车司机报警称,路过事发现场看到一男子躺在地上,“他满身是血,还在呻吟,可能快不行了。”
接警后,云岩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令辖区盐务街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民警抵达后协助120救护,但付某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去世。
民警初查得知,当时付某骑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被一男子捅伤,警方侦查发现,嫌犯最后消失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一带,随即将嫌疑人王某抓获。
王某归案后对民警称,他讨厌半夜骑排气很响的摩托车(俗称“炸街”)扰民的人,自2019年起他小区附近“炸街”情况时常发生,他常年被“炸街”困扰非常难受,导致他睡眠极差,一旦被吵醒就很难再睡着,长时间这样的状态让自己精神状态濒临崩溃。
王某还告诉民警,当天凌晨1时左右,他在睡梦中又被楼下“炸街”噪音吵醒,之后睡得迷迷糊糊,凌晨2时左右,他再次被摩托车的轰鸣声吵醒,之后他的精神状态很糟,想报复那些“炸街”的人。
他说,他从家里拿出一把网购的折叠水果刀揣在兜里,下楼去找“炸街”人,步行到丁字路口处,没有看见摩托车经过, 正当他往回走时,听见摩托车的轰鸣声传来,发现是两辆,他确定是“炸街”人,想给他们一点教训,他扬起右手想拦停第一辆,但没有停下,这时他发现第二辆摩托车朝他驶来,他伸出刀一边骂一边捅驾驶摩托车的小伙一刀,车子失控翻倒,他上去抓住对方一阵乱舞、捅刺,然后离开现场,将刀丢在河里,还去看望了居住在另一处的父亲并陪他聊天,在外面吃早餐时被民警抓获。
记者采访得知,骑第一辆摩托车的男子姓杨,被王某捅死的男子就是付某,两人系朋友。
王某还交代说,当初他最根本的想法是报复那些“炸街”人,他不是专门报复被他捅死的小伙付某。
死者付某生前朋友杨某在案发后告诉办案民警,2025年5月28日晚上10时左右,他在家中无聊便联系付某,准备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玩,“他叫我过去,我叫他等一会,然后我联系女友开房,在酒店大概待到5月29日凌晨2时左右,我给女友打车送回家后,从盐务街骑车到他家楼下找他吹牛。”
杨某说,后来付某说带他去渔安隧道那里骑一圈,“我说太累了不想骑,叫他骑自己的车去,于是他回家拿头盔和车钥匙,我回家也要经过渔安隧道,我俩就一起出发,没想到后来竟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杨某说,付某的摩托车改装过,将摩托车的消音塞拆了,摩托车排气管声音很大,“我们骑摩托车排气管声音大,晚上确实扰民,当晚他将油门转速扭得很高,我都觉得很吵。”
案发后的同年10月27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付某那辆摩托车进行鉴定。
该中心鉴定后称,根据检验过程可知,该车辆排气管及其构件消音器等缺失,改变了被鉴车辆原有状态的排气管结构、构造;启动被鉴车辆,发动机排气通道口发出咆哮轰鸣声;被鉴车辆噪音测量值为110.9dB(A),超过标准中关于发动机排量大于125ml车辆92dB(A)的限值要求。
后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鉴定结论是该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存在改装情形及产生噪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认为被害人付某与朋友深夜骑行音量较大的摩托车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且在案证据证实付某案发前骑行活动并不频繁,尚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同时还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他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持刀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因个人生活压力导致睡眠不好而迁怒于无辜他人,提前准备工具持刀行凶,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被害人全身创口多达10余处,其中胸腹部就有5处,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尚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还称,经查,付某父母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抚养被害人费用不属于该案所致直接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所提办理丧葬事宜等所支付殡葬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结合案件实际,酌情共支持赔偿10万元。
2026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院,称被害人付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具有重大过错,其违法扰民行为是导致该案的直接诱因,“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希望改判。”
王某妻子告诉记者,她理解付某父母的丧子之痛,更理解他们的悲痛与愤怒,对此深表内疚与痛心,为表达赔偿意愿和诚意,在对方出具谅解书后他们愿意一次性赔偿60万元。(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