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公布了《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强制性适用法律”进行司法裁决的一个例子
香港一家公司(原告)委托新加坡一家承运航空公司/海运公司(被告)将价值约499万元人民币的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往巴拿马。
货物装船后,外国政府将该香港公司列入制裁名单。新加坡承运商因担心受到外国“次级制裁”,单方面拒绝签发提单、拒绝履约送货,甚至不顾法院海事强制令,强行将货物返运回上海。
香港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值损失及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认定,承运人仅凭外国单边制裁拒绝履行合同及擅自退运,构成根本性违约。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承运人以“遵守外国制裁”作为免责抗辩理由在法律上不予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货物损失约499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被告抗辩。判决生效后,最高法将其列为典型案例公布。
这个案例的法律突破在于,首次在生效司法判决中将《反外国制裁法》确立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律,不容合同条款或外国法律规避。
明确规定外国单边制裁不能作为国际商业合同违约的合理解释或免责理由,打破了美国的长臂管辖
警示在华运营或涉及中国要素的跨国企业(如物流、金融、贸易商),若“过度合规(Over-compliance)”配合外国对华制裁,将在中国面临直接的民事赔偿与法律追责风险。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