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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13 11:43 微博认证:浙江钱江频道

【#律师回应男子分手后想要回30克金手镯#:媒人与女方均不承担返还责任】#分手十多年还能要回30克金手镯吗#据小强热线,浙江杭州的郭先生反映,2010年经媒人介绍,他与一名义乌女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他赠予女方一只重30多克的金手镯。如今两人已分手,郭先生欲索回手镯,但前女友称早已转交媒人。目前,郭先生的前女友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但其在聊天记录中表示。而郭先生已遗失购买凭证,亦无手镯照片,三方说法难以对证。

8月13日,@钱江视频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张建齐律师。张律师分析,此案首先面临事实查明的问题。目前三方各执一词,存在较大疑点。女方声称已将手镯返还给媒人并委托其转交,而媒人明确表示并未收到,因此媒人既不持有该手镯,也不负有返还或转交的义务。在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媒人与女方均不承担返还责任。

张律师还指出,诉讼时效亦为关键。男方若对该手镯的返还问题一直存有疑虑,理应尽早主张权利,而不应在16年后才提出诉求。手镯属于动产实物,其返还义务应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纠纷发生之初即予主张,即当时就应及时要求返还原物或相应财物。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权利人应在权利受损且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的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若超出三年时效,对方以时效抗辩,则法院将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当然,时效届满郭先生仍可向对方主张返还,只是无法获得司法判决的强制力保障。

至于媒人谭女士,张律师表示,按其自述,她仅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相识后便退出,并未参与后续交往及纠纷处理。此种行为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关系,更不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仅为一般性的介绍引荐,与男方和前女友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戳更多#男子分手十多年想要回30克金手镯#>> http://t.cn/AXN0xW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