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8-16 10:23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来说说,所谓的“蹭”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沪上阿姨 蹭流量#

在娱乐法业务的侵权领域,常规三件套,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

所以一般的娱乐法侵权案件的思维方式大抵就是这样的:

构成作品吗?侵犯著作权了吗?

有商标吗?侵犯商标权了吗?

以上都没有或较难认定,那不正当竞争来了。

不正当竞争其实有很多种形式,常规的也最为网友熟悉的就是:攀附商誉,也就是目前现在这个品牌干的事儿~

我现在带大家根据上述法律人的思维习惯一起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件(我一直觉得,普法也要普及法学思维,而不仅仅是结果)。

来了哦,敲黑板,认真听~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第一层:构成作品吗?侵犯著作权了吗?

答案是:大概率不构成。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短台词、角色姓名、普通词组,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作品。

薛甄珠是一个角色名,“阿姨你找谁”是一句台词,“一朵风中摇曳的玉兰花”是一个微信名——这些单独拆开看,字数太少、表达过于简单,缺乏《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

第二层:有商标吗?侵犯商标权了吗?

答案是:大概率也不构成。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对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

《我的前半生》剧方是否将“薛甄珠”“阿姨你找谁”等元素注册为商标?

即便注册了,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包括“奶茶饮品”?这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剧方已将这些元素注册在第30类(茶、咖啡等)或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上。

第三层:以上都没有——不正当竞争来了

这是娱乐法侵权案件的经常性会思考的所谓“兜底”条款,也是目前这个品牌正在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这里的“特定联系”,可以包括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关系。

而这正是沪上阿姨行为的争议焦点。

《我的前半生》作为现象级热播剧,其角色名“薛甄珠”、经典台词“阿姨你找谁”等元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识别度。

沪上阿姨在小程序上线“阿姨你找谁”专区,将“Zhen珠奶茶”(谐音薛甄珠)、“爆打0檬茶”(谐音凌玲)、“滂沱大雨大桶美式”(对应贺涵雨夜名场面)、“一朵风中摇曳的玉兰花”(对应子君微信名)集中上线——这不是零散使用一两个梗,而是在同一菜单中系统性地使用剧集核心元素。(当然我看到新闻说可能只是某个商家的行为)

所以,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说,还是很大概率可以构成的。

其实之前《狂飙》已经有过类似案例了,司法裁判也比较清楚:擅自使用爆款影视剧名称、人物形象、场景环境等元素,容易导致他人产生混淆误认,或存在商业关联关系的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沪上阿姨 涉不正当竞争#

*声明:本分析仅基于网络公开信息,发布时与涉事各方无委托关系,不收取任何一方费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和对任何主体的商业评价,详见账号置顶说明。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