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回应女子自缢后至亲因财产争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8月16日,话题#妻子产后抑郁自杀身亡丈夫两度被告# 登上微博热搜。据央视网报道,2021年8月,上海女子黄小宁因产后抑郁自缢身亡,留下幼女。其母马女士指责女婿牛先生照护不周、偏袒婆家致女儿悲剧;牛先生则反指岳父母重男轻女、控制欲强,将女儿当“提款机”。双方互怨不止,更因财产和安葬问题多次对簿公堂。
2025年2月,马女士再次起诉要求拿回女儿名下存款。法院认定遗产总额21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并结合承诺书,判由牛先生之女、岳父、岳母各继承1/3,幼女份额由监护人牛先生保管。同时,黄小宁生前转给父母及弟弟的19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牛先生,相抵后马女士夫妇需返还牛先生15万余元。
有人提出疑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指控对方对已故女子未尽善待之责,且该指控成立并有证据佐证,是否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钱款转给父母,为何会被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钱江视频 记者采访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
张律师表示,在本案中,遗产分配原则上仍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推进,即依法确定继承份额。至于双方相互提出的指控,如缺乏证据支持,则相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因此通常不应对整体分配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关于“对逝者不好”这一情形的法律后果,张律师进一步说明,需视具体行为性质而定。如果涉及法定义务的违反,例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则该等“不好”可能成为影响遗产分配的因素。但若所涉问题仅为日常生活观念、价值取向或人际摩擦等方面的分歧,尚不足以构成虐待等严重情节,也未上升至违反法定义务的程度,则通常不构成影响遗产分配的法定事由。
张律师还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曾就婚内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如无此类约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存款转给父母,且该转账不属于抚养费或赡养费等合理支出,则通常会被认定为未经同意的擅自处分行为,属于无效处置。另一方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戳更多#女子产后抑郁自杀生前备忘录曝光#>> http://t.cn/AXN3WgH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