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甲国A公司(买方)和中国B公司(卖方)签订合同买卖一批纺织品,中国B公司将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乙国C公司运输(运输合同适用《汉堡规则》),乙国C公司收货后将该批货物交给丙国D公司实际承运。丙国D公司为了多揽货,绕航导致该批货物比预定时间晚23天运到目的港,甲国A公司收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湿损,经查是丙国D公司过失与他船碰撞,货舱进水所致。关于本案的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货物由丙国D公司承运,甲国A公司无权向乙国C公司索赔
B.乙国C公司应当赔偿碰撞损失,但对延迟可以免责,因为其无过失
C.碰撞损失应由乙国C公司承担,延迟责任应由丙国D公司承担
D.乙国C公司和丙国D公司应对碰撞损失和交货延迟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汉堡规则》规定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和延迟责任,并且还规定了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因此对本案航行过失导致的碰撞损失和交货延迟,作为订约承运人的乙国C公司和丙国D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决战法考# #法考# #一起做个题#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