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通知上级工会,并明确上级工会是指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的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总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席会议纪要(2018年)》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在法律规定未明确前,不应对通知工会作扩大性理解;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不作为必经程序。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总工会。
以上,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劳动者要求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除外。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一种观点认为仍然需要通知工会,只不过通知对象为乡镇(街道)总工会、区总工会或者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工会;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仅规定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未规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仅构成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经过博主检索,即使《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修正)明确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总工会,但仍然有案例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实体上确属合法,未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在所不问(根本不会出现在法院的“本院认为”部分,不好论述就不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