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利息】怎么算,一个微博争取给大家说清楚
一、民间借贷(含自然人之间)利息规则
1. 自然人之间借贷
明确约定利息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的,按约定支持;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利息约定不明的,同样视为无息。
逾期利息方面,有约定按约定(不超过4倍LPR),无约定的,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样受4倍LPR上限约束
约定利息超过4倍LPR的,法院仅支持4倍LPR以内部分,超出部分出借人无法强制主张。已支付的超额利息,目前京、沪、粤、川等多数地区支持借款人以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冲抵本金,但浙江(依据2009年高院指导意见)、江苏实务口径倾向于不支持,最高院法答网2023年答复明确倾向支持返还。
2. 非自然人之间借贷
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而非直接视为无息。
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和仍受4倍LPR上限约束,已付超额利息的返还规则同自然人借贷。
3. 跨新旧规的借贷
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合同,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旧规“两线三区”处理:24%以内受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已付不返还、未付不强制),超过36%的部分已付可返。
2020‑08‑20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为上限,不是起诉时LPR。
二、买卖合同利息/逾期付款损失规则
1. 能否约定利息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成本,但名义通常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而非借贷关系下的“利息”,因为买卖关系不存在借期内资金出借的对价,仅存在买方逾期付款导致的卖方资金占用损失。
2. 具体计算标准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的,按约定执行,但若约定过高(通常超过实际损失30%),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调减。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卖方可以主张法定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按违约时一年期LPR加计30%-50%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该标准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限制。
若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如“买卖+回购”“货款转借款”等担保型买卖),则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利率受4倍LPR上限约束,已付超额部分参照民间借贷规则处理。
三、其他补充规则
1. 金融借款(银行、持牌金融机构放贷)不适用4倍LPR上限,按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但违规高息收费受金融监管约束。
2. 工程款、服务合同等欠款纠纷,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的,参照买卖合同规则,按LPR加计30%-50%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3. 已付超额利息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最后一次付款或当事人知道超额事实之日起算,借款人可在本金诉讼中直接抗辩要求冲抵,无需另行起诉。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