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回应4只流浪狗被投毒身亡##律师说法#
以下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绝对正确。如您不同意我的观点,则以您的观点为准。
首先,我认为公安部门不应当受理该案件。既然已经定性流浪狗,则没有适格的主人。再加之该事件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相反消除流浪狗倒是维护了安全),本案报警不具有报案主体的正当性和适当性。
二、该流浪狗在公园这样川流不息的公共场所活动,必须予以处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该区域的流浪狗伤人,管理者可能担责。为此,相关单位和部门就应当处置流浪狗,而不是置若罔闻、听之任之。
三、我们不反对爱狗,但反对以爱狗为名危害他人安全。爱狗人士若真爱狗,应当将流浪狗带回家或者送至其他安全场所,不能以喂养过流浪狗便产生对流浪狗的“权利”,不能以此要挟和威胁他人。#庄律说法#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