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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19 10:44 微博认证:中国经济网官方微博

#公众人物须记住容忍义务#【#张兰终审败诉重申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在“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凤凰周刊涉案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平台的言行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凤凰周刊已对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虽然部分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成分,但相关报道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张兰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于上述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判决明确认定媒体对于张兰自我曝光的私人家庭事务进行报道不属于侵权,重申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也不能越界。尤其是公众人物,须记住容忍义务,接受有限的隐私权、名誉权,更不能拿着私人生活疯狂赚流量,压缩自己的人格权利空间。 http://t.cn/AXp72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