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博问:这座儿该让吗?
我回:花钱买了座位。凭什么让座?
即便用别人的身份证实名制买的票,那这张票也是正规售出了。
愿意让是情分,不让座是本分。
我花钱在电影院包场,就想一个人爽看,你进来说:“反正这里这么多座位空着,就让我也看呗。”
——那我问一句: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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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我评论区有人持不同意见。
这事好玩。(从逻辑意义上)
那咱们就聊聊这事。(苍蝇搓手)
【注意:接下来我会使用一些看起来高大上的术语,但和法律如何界定毫无关系,图的仅仅只是能准确描述情况。】
【再注意:我对被“挂出来”的朋友毫无意见,甚至觉得,他们说的也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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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奈的天边:不一样吧。如果多出来的那个座位是用别人的身份证买的票,没上车的话没有核销,那座位就是自动放弃了呀。人家无座票是无固定座位,无主座本来就可以坐的。
反驳:“那座位就是自动放弃了呀”——这几个字说得好。这里有个“主观意愿”的事儿。
如果第三者不是“自动放弃”,而是“有意转让乘坐权”呢?
用A的身份证,购买一张火车票,目的不是把A从某地转移到某地。
目的是让乘坐火车的另外两人可以放零食。那就不能说是“自动放弃”了吧?
就好比,我特别宠我们家孩子。暑假了,她想和朋友一起去玩,我一口气买了前后左右六张票(用我和家人、朋友的身份证)想给她一个相对宽松的乘坐体验。
别说有这钱为什么不买商务座,不是每一趟列车都有商务座。
我可不可以这么做?
别说这是在占用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其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为人类生存发展提供基础物质条件。】
火车座位明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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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胖的朗那度:铁路是出行的惠众服务,不是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电影院是市场服务,只要不违法,花了钱躺到天亮都可以。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反驳:(鼓掌)这个角度比较刁钻。
但我可以拿出“公共交通”的定义来反驳。
公共交通:(英:public transport;美:public transportation),或称大众运输(mass transit),泛指所有向大众开放并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通常是作为一种商业服务付费使用,但也有少数免费的例外状况。
【该定义,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
认证专家:任毅如副教授】
看,公共交通是一种商业服务。
所以当我付费之后,在车票所显示的乘坐区间内,该乘坐权,暂时属于我的私人财产/权利。
我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让渡给其他人,有什么问题?
这也符合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主动的“让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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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dahou:豆包的,未核对。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现行有效) 1. 第九条 除有效期有其他规定的车票外,车票当日当次有效。旅客自行中途上车、下车的,未乘区间的票款不予退还 。 直达票仅限票面当日、指定车次使用;列车开走、本人未上车,该次席位使用权灭失,原票对本次列车失效。
反驳:你没去核对,我去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和豆包提供的内容不符。
而且《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共五十二条,没有和你转述的、由豆包提供的内容相似的条款。
反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这位大姐如果想坐这个座位的话,应该按照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补缴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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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赢了么?没有。
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里,对这件事起效的是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前半句的重点是【旅客】。
所以我反驳@莫奈的天边 时所主张的“在主观意愿上,将乘坐权让渡(给两个女孩)”就不成立。因为乘坐权属于旅客,不属于零食。
那我输了么?
也没有全输,因为:“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这个“应当”的限制效力不明显,旅客明确地出于自我意愿,不乘坐,不改签,不退票的情况下,这个【故意留出来的空座】该怎么办?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没有明文规定。
这应该就是大家在讨论(吵架)的原因吧。
你看,这事儿确实有趣,不是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