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8-20 11:46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刚买的母牛有孕,肚里的牛犊归谁?##普法课堂#

读者来信:村民曹某欲售卖家中的一头母牛,经过讨价还价,我支付1.5万元后将这头母牛领回。第三天,我发现这头母牛有异样,兽医检查后告知母牛身体健康,且怀有1个月身孕。曹某听说母牛怀孕后,声称自己卖的是母牛,不包括肚子里的牛犊,于是给我三个选项:一是由他退回货款、领回母牛;二是由我补交小牛价款1600元;三是我将母牛生下的牛犊还给他。请问,我可以拒绝曹某的要求吗?

专家解答:曹某的各项要求均不能成立。

一方面,曹某无权主张撤销交易,向你退款、领回母牛,也无权要求你补交小牛价款1600元。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你与曹某就买卖母牛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曹某将母牛交付给你、钱款两清后,母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你,交易结束。曹某无权反悔,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而事实上,你们的交易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撤销仅适用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曹某出售母牛时,自身未尽查验义务,属于自身疏忽,这不属于重大误解;双方就母牛本体所协商的交易价格,也未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平,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曹某无权单方撤销交易。

另一方面,曹某也无权要求领回母牛将来产下的小牛。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即法律判断孳息归属只看标的物交付节点。标的物转移或者交付给对方占有,其孳息就转移给对方;标的物没有转移或者交付给对方占有,其孳息就没有转移给对方。

母牛是原物、标的物,母牛繁育的小牛属于孳息。虽然母牛在交付前已经受孕,但小牛是交付之后才会孕育产出的孳息,且你与曹某在交易时也没有就孳息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孳息自母牛交付时起就归你所有,曹某无权要求你返还牛犊。(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