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8-21 06:29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新《公司法》17种赔偿责任

一、股东类赔偿责任

1.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赔偿: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需赔偿损失。

2. 关联交易损害赔偿: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无论程序是否合规,均需证明交易实质公平,否则需赔偿。

3. 设立行为损害赔偿:设立时股东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无过错股东赔偿后可向过错股东追偿;个人行为侵权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4. 出资不实损害赔偿: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除补足出资外,需赔偿公司损失(含利息及特殊经营损失)。

5. 抽逃出资损害赔偿: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协助抽逃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且无权向股东追偿。

6. 违法分润损害赔偿:公司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取得利润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赔偿。

7. 违法减资损害赔偿: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从公司取回资金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赔偿,董监高一般承担次要责任。

二、董监高类赔偿责任

8. 董事未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损害赔偿:董事未及时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赔偿,后可向欠缴股东追偿。

9. 无理由解任董事损害赔偿: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公司需向董事赔偿损失。

10.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损害赔偿: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需赔偿;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

11. 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损害赔偿: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赔偿。

12. 董监高履职损害公司赔偿: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3. 董事、高管履职损害第三人赔偿: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需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4. 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赔偿: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5. 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清算义务人(董事)未在解散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清算组成员损害赔偿: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介机构类赔偿责任

17.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损害赔偿: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推定有过错,在其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