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延强律师
26-08-21 13:5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十条,让不制作、不提供讯问录像者无处遁形。

“……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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