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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1 23:27

@西南铁路 针对K1156次旅客购票占座网络情况说明的几点疑问

西南铁路发布的这份情况说明,通报得出“006号席位的旅客未检票即放弃席位使用权,同行第三方不得占用处置席位”的结论,但多处关键概念缺少规章条文支撑,部分逻辑和国铁公开业务实操存在冲突,现提出若干问题,期待予以公开明确答复。

一、关于“检票上车时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利”的政策依据问题

通报表述:“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则还规定,旅客自支付购票款,即建立了与承运企业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当检票上车时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利”。
而现行公开版《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仅写明:客运合同售出车票即成立;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起计算。

请问“运送期间起算”(承担人身风险、责任起算)完全等于“席位使用权取得时间”吗?
请问该“检票上车才享有席位使用权”出自哪一份公开文件、第几条?

二、“视为该旅客不行使本次列车正在运行区段席位使用权”,区段定义模糊,请予以明确

通报提出,未检票上车,视为放弃本次列车正在运行区段的席位使用权。

1. 请问“正在运行区段”究竟指 a.列车当下正在行驶的片段区间,还是 b.购票完整始发站至终到站(上海‑南充)全部区间?

2. 国铁允许买长乘短中途站检票上车:旅客始发站不检票,中途站刷证上车,席位全程锁定不释放。 若始发站未检票就已经“放弃席位使用权”,那么中途检票上车之后,席位使用权依据哪条规则“恢复”?该逻辑如何兼容中途上车的现行业务规则?

三、民法典816条是否可以扩张推导出“未检票即丧失席位使用权”

《民法典》816仅规定:逾期不办理退改,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法条只约束:不再对该实名旅客承担运输义务。法条原文没有任何文字:未检票乘车,则直接丧失该客票完整行程的席位使用权。

请问:将“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扩张解释为“直接丧失席位使用权”,法律解释方法是什么?是否有指导性案例支撑?

四、合同相对性适用边界:同行家属不能占用处置席位,法律条文出处在哪

通报依据合同相对性,得出:006席位旅客未检票,另外两名已乘车旅客(家属)不能占用、处置该席位。

1. 合同相对性,约束的应是铁路与购票旅客双方。同行家属占用坐席放置行李能否被定义为“有特殊需求的”?

2. 既然同行家属无权占用处置,那么该空闲席位的使用权归属于谁? 通报明确席位不会放回售票系统二次售卖;原实名旅客放弃权利;同行家属不能处置;同时通篇没有把使用权赋予无座旅客。于是形成一个状态:原票主、同行家属、无座旅客三方均无使用权,交由列车现场协调处置。请问:此时席位权利主体究竟是谁?列车工作人员“现场协调处置”的权力边界是什么?列车是否有权直接强制将该席位分配给无座旅客?请给出法规依据。

五、现场列车员处置与事后通报评价之间的矛盾

视频现场中,当班列车员核验三张有效客票后,采取的处置方式:席位为购票方所有,无座旅客只能双方自行协商。而本次通报认为:列车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交由双方协商,应当主动介入现场协调处置,相当于对一线现场处置作出否定评价。请问如果今后遇到同类多购票、实名旅客未检票的场景,列车员标准化处置流程是什么?哪些操作属于合规,哪些属于处置不当?能否向社会公开统一处置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处理。

六、区分“家庭多购票改善出行”与“借用大量身份证囤票牟利”的边界

本次事件是亲属分别实名购票,属于家庭出行多购置席位改善旅途体验,和批量借用身份证囤票、牟利炒票有本质区别。通报的分析口径,是否同等适用于普通家庭多购票场景?还是仅针对恶意囤票牟利情形?需要明确划清二者边界,避免正常旅客的合法购票权益被一并否定。

火车票纠纷想要定分止争,应当依靠公开成文的法律、部门规章,而不是企业事后专题推演的单方解读。公众期待对以上问题给出清晰、附带条文出处的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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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