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6-08-22 00:21 微博认证:爱好历史的法律人

常见的几个反对意见附在最后几个“PS”里了哈
以下是原文正文
【详解高铁女孩两人三座的问题】
就这个问题,人民日报、环球日报各个官媒都下场解读了一番,但他们的解释基本上属于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最终都没解答这个关键问题:
女孩是否有权利用这个空座位放零食?
我现在就在这里明确给答案:
如果有证据证明空座位对应的那个身份证的人(以下称“第三人”)同意将该座位让给两个女孩使用,那么两个女孩就有权在空座位放零食;反之,则不行。
详述如下。
根据新闻描述,说是两个女孩买了三个座位的票。考虑到铁路车票是一个身份一张严格实名对应的。所以这个描述下的事实应该是:这两个女孩买了3张车票,其中两张车票是用她们自己的身份证买的,另外一张是一个第三人的身份证买的。
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个第三人显然没上车,那他的座位,这两个女孩能不能用?
这个问题要真说的话,最复杂的点在于“缺乏证据”。
缺乏什么证据呢?
缺乏“没上车的那个第三人允许两个女孩占用自己的座位”的证据。
首先要明白:这个座位的权利归谁,是归花钱买票的女孩,还是归那个提供了身份证的第三人?
答:归第三人。因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其实是“女孩出钱替第三人买票”。女孩只是出钱方,而第三人才是座位的使用方,或者说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所以,座位的权利是归属于第三人的。
那么第三人是否有权把自己的这个权利“转让”给女孩,或者说“许可”给女孩行使呢?
换算成人话就是:第三人能不能给这两个女孩“让座”呢?
(当然此处所说的让座,受让方至少是有权待在该车次上的其他乘客,而不是其他随机的人。不过交通工具上所说的“让座”通常也就是指这种情况。)
当然应该是可以的。难道让座也违法么?不至于吧?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的话,不就是黄牛行为了吗?
额,其实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已经有了一个身份证只能买一张票的“限购”措施。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最多“转让”自己这一个身份证的票,这是无法形成“黄牛”的效果的。
而且同样话说回来,如果说这是黄牛行为因而应当禁止,那等于禁止高铁上的一切让座行为。这未免过于荒谬。
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第三人是否把自己座位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了那两个女孩子?
如果有这个明确的证据,那两个女孩用这个座位放零食,其实就是没问题的。
她们自己花钱买的票,而且第三人本人也允许她们用了,现在你说她们不能用,必须让出来给无座票的人坐。
这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吧?对不对?
那么,如果反过来,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把座位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给这两个女孩,那就意味着该空座位就是个未上车者的座位。任何人都可以坐。
那么可以用来放零食吗?放了零食以后可以禁止别人来坐吗?
答:不可以。依据一: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依据二:当合同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双方补充协议来解决时,应当依据交易习惯解释(《民法典》第510条)。合同和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空座位“放东西”和“坐人”何者优先,此时应当适用一般的公序良俗和铁路客运交易习惯来解释。根据一般的公序良俗和铁路客运的交易习惯,空座位应当优先用来坐人,而不是放东西。“放东西”的需求应当让位给“坐”的需求。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每个空座位上放一点东西来“占座”,那明显就不是人干的事了。连大学自习室和图书馆都不能接受这种行为,何况高铁?
综上,重复结论:
1.如果第三人明确把座位权利让渡给两女孩,则两女孩有权在该座位上放零食,大姐无权要求她们让座。
2.如果第三人没有明确表示将座位权利让渡给两女孩,则两女孩应当把零食拿走,把该座位让给大姐坐。

PS1:有观点认为只要人没上车,这个座位就属于铁路公司安排,可以被铁路公司送给别人买票。
答:这其实是不对的,铁路公司有义务保留这个座位给第三人,一直到终点站,不能放出来给别人买票。因为第三人虽然没有在车票上的始发站上车,却有可能在中途上车,也就是俗称的“买长乘短”。

PS2:有人说,如果这样的话,那第三人等两个女孩到站以后,第三人再改签,然后第三人再坐改签后的座位过去,不就等于三人占了四个座位吗?所以没上车者也享有座位权的说法不成立,不符合合同的目的。
答:目前所有反对观点中,这个观点是最有道理的。不过就本案其实不适用。因为改签的截止期限是当天24点之前。本案中的车次是上午10点多发车,30个小时的车程。到站已经是第2天了。“第三人等到站以后再改签”其实是做不到的。但是必须承认这个观点很有道理,至少在当天可以到站并改签的所有情形中,我的论述都必须重新考虑。

PS3:有人援引成都铁路官方说法,曰“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则还规定……当检票上车时开始享有对应席位的使用权利”。所以第三人没有上车,他就不享有这个使用权,也就无法让渡这个使用权。因此两个女孩也就无法拿到第三人座位的使用权。
答:如果属实的话,这个说法确实足以反驳我的观点。但是这个说法最大的问题在于他没有说清楚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第几条规定了“上车后才享有对应席位使用权”。至少《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上面似乎没有这个规定。而如果之前并没有这个明确规定,那么成都铁路局的这个官方说明,只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一个分支机构,自己对运输合同的单方解释。合同约定不明的时候,单方解释是不足以发生效力的。尤其考虑到铁路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又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那么它的解释更加没有效力(参见《民法典498条》)。

PS4:有人说铁路运输具有公共资源性质,有国家补贴,所以不全是私人权利,不能被独占。
答:所有的反对观点中,这个观点是最苍白无力的。因为“有国家补贴”和“公共资源性质”,与“特定期限内的独占”,并不矛盾。国家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拿了国家补贴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不适用《民法典》”。本案中讨论的是“如果各方都不肯让步的情况下,按照法律应当怎么做”这种法律问题,那就应当依据法律解决。法律规范以外的东西都不足以成为判断的依据。

PS5:有人说,无座票和二等座是同一个价格,所以二等座的人没上车就丧失座位的权利,座位就可以由无座的人去坐。
答:这个论证逻辑非常奇怪,因为“同一个价格”根本无法推导出后面的结论。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买了二等座票但没上车,但是我跟一个带着幼儿(幼儿没额外买票)上车的穷人家说好,他们家小孩子可以坐我的座位。那么,如果那家小孩暂时不在我的座位上(比如出去上厕所了),那是不是其他无座票的乘客此刻就能来坐,并且小孩子回来以后也不让出来?如果你主张“二等座的人没上车就丧失座位的权利”,那回答就是“可以拒绝把座位还给这个小孩”。但这是你能接受的结论吗?如果你能接受,那我佩服你逻辑自洽。如果不能接受,那所谓“二等座的人没上车就丧失座位的权利”之说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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