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及2020晋01民终6926号判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无视证据黑白颠倒,同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恳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检察监督复查的情况反映
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决定,未依据客观证据、程序重大违法、依法应当撤销重启复查
1、2022年3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室对本案立案审查,承办法官:陆瑞芳,审批人:赵安灵。本人三次通过邮政邮寄全套证据材料,三次均被市检拒收;第四次本人线下上门提交证据,遭到工作人员暴力驱赶。办案单位不核查证据,闭门造车,作出黑白颠倒的不予监督申请驳回决定。本人多次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转达案件问题,留有通话录音,12309工作人员反馈:市检办案人员连12309的电话都不接听,工作对接无法推进。该不予监督结论程序严重违法,恳请省检依法重启复查。
二、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判决,故意遗漏关键利害关系人崔振玉,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必须纠错再审
2、依据2013杏商初字第13号、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审判长:冯金林,审判员:牛晓斌、王薇)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崔王存挂靠河南隆华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合同范围仅限4#、5#、15号楼土建、安装工程。案涉10‑18号楼管网、车库、小区马路等室外配套工程,不在其合同签约范围内,崔王存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项。
3、本案卷宗明确查实:本案存在376万余元本人向甲方另行单独承包的合同外工程。该部分工程不在崔王存施工合同范围内,无其对应的任何施工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因此未对该部分工程开展鉴定,仅对合同内4、5、15号楼工程出具鉴定意见,总鉴定价款为14529445.3元。无鉴定依据、无施工佐证的该部分合同外工程款,依法不应计入崔王存结算款项。
4、依据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判决第8页、第9页精准核算:案涉工程鉴定总价,扣除重复工程款100000元、配合费31500元、水电费126289.40元、税金914508.1元,再扣除甲方已付现金工程款10607493.4元、房屋折抵工程款2034594元,最终合同内工程剩余工程款仅为715060.4元,账目清晰有据可查。但判决总判价450余万元,总执行款项高达620万余元足能证明。他侵占了合同以外崔振玉承包的工程。
5、2013年案件卷宗内,甲方律师代理词明确记载,案涉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包含崔振玉,建设单位全程知情。原审审理法官明知该关键事实,既未向本人核实案情,也未通知本人到庭应诉,未依法追加本人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直接将本人独立施工的全部室外配套工程款,擅自归入崔王存及隆华公司名下结算。
6、本人持有2010年3月以后出具、带甲方盖章、监理签字的原版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等铁证,足以证明案涉室外配套工程2010年3月后才设计、开工、施工。但原审判决虚假认定案涉工程2009年10月已竣工验收,书证时间与判决认定时间严重相悖,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7、2013并商终字第133号判决存在根本性裁判矛盾、法律适用错误:判决已依法认定崔王存属于挂靠施工,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折价补偿款依法应当归属实际施工人。但该案违法裁判,判令将工程款支付给已被认定合同无效的隆华公司,裁判逻辑自相矛盾、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三、2020晋01民终6926号判决法官故意黑白颠倒,判决内容与庭审录像完全不符、事实虚假、程序重大违法、与在先判决冲突、必须再审纠错
8、2020晋01民终6926号(审判长:雷晨,审判员:王薇、孙广金)二审判决,刻意歪曲庭审事实、隐瞒核心证据、篡改我方诉讼请求,错判事实、黑白颠倒:
第一、崔王存持有三家甲级医院诊断证明,确诊患有脑梗塞、脑萎缩、韦尼克脑病、中枢神经受损,存在严重认知障碍,该案庭审全程缺席、未到庭、未质证、未发表任何意见。但二审判决凭空捏造事实,虚假记载“崔王存不认可我方主张”,与庭审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第二、本案庭审全程录像可查,原审被告李香荣当庭自认:案涉室外配套工程由崔振玉单独向甲方承包、独立施工完成。二审法院刻意隐瞒其当庭自认的关键事实,反向认定李香荣不认可我方主张,属于故意歪曲庭审实录。
第三、庭审中,材料商白连寿手持生效判决书当庭出庭作证,工程工长尚文书亦出具书面证言,两名第三方独立证据,均证实崔振玉是案涉室外工程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无视全部合法有效第三方证据,虚假认定我方仅有亲属证人、无其他证据佐证,刻意抹杀我方核心举证。
第四、本人一审起诉状及全部庭审陈述,诉求仅为追回本人独立施工、被他人侵占的专属工程款。二审法院恶意篡改我方诉讼性质,强行将本案定为父子合伙分款纠纷,以合伙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本人合法诉求。
第五、该判决无任何卷宗依据、无任职文件佐证,凭空虚构崔王存为隆华公司经理,并以此虚假事实作为驳回理由。结合2013年两级判决已固定的事实:案涉376万工程不在崔王存合同范围、无施工及鉴定依据、裁判逻辑矛盾、工程时间造假、遗漏实际施工人,足以证实2020年二审判决是延续错案的错误裁判,前后判决严重冲突,应当依法再审纠错。
综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原监督审查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所作不予监督结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