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 #诬告强奸是否真零成本# 话题居然能上热搜?让人匪夷所思啊......感觉这个话题应该存活不了多久。
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强j案是公诉刑事案件,在报警之后再派出所还能调解和撤销,但一旦报案正式立案进入检察院和法院的流程了,就不能主动撤销了,只有等公检法调查了才能决定要不要撤销。
就算报案人一时冲动报案但后悔了、或者只是想吓吓对方、或者是诬告的,也不能当事人主动撤销,而很多时候就算是诬告也不一定有啥代价。
想起某个案例,男女两人是正在交往中的大学生情侣关系,一直都有亲密行为,但女方在某次发生关系之后,不知何原因,向警方报案说男方强j她,就立案了。立案之后,女方觉得是自己一时冲动,后悔了,想撤销报案,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在女方想撤诉、不继续追究的情况下,男方依然被判了几年。
还有前段时间那个16岁女儿诬告父亲性侵导致父亲被判无期那个事儿,也是这样的,女儿为报复父亲管她管太严,报警称父亲多次强J她,导致她爸被判了无期,后来反悔了,承认自己是诬告父亲的,但案子已经判决,撤销不了了,现在她爸爸还没释放出来。
以前传统公认强J罪,需要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还要有相关的物证、双方口供,要强+奸同时成立,才能判定强J罪成立;
但现在随着法律法规发展,前面的前置条件被淡化,法学和实务都开始注重比较模糊的“性同意”,即没有取得性同意、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j,也不分是是不是情侣、是不是夫妻,都成立。
然而,怎么证明性同意,就是个谜了,全靠女方一个人说了算。
这个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女性,因为很多强J案,时间久了或者证据破坏了,确实没有证据留下来,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正义、罪犯逍遥法外。
但这也是一个漏洞,被一些诬告者用来陷害、报复和发财。
当两人真的发生过关系,有一定生物痕迹,女方坚持强调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自己被强j了,男方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性同意,公检法也没证据证明是诬告、没强奸J,且不是每一次QJ都能有充足的证据留下来。
那即使不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J罪成立。
甚至一些没有物证,没有人证,只有女方当事人口供的案子,也判了,就比如那个16岁女孩诬告父亲性侵案一样。
这就让人觉得很吓人。
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关于此类案件社会争议最大的地方,也给一些诬告者钻空子 的可乘之机,造成冤假错案。
两人发生关系时,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证明?怎么证明同意、不同意、事前同意但事中同意、事前同意了事后是否可以撤销?
难道要每次都要全程录音、录视频、签同意书做记录?(然而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作为是否同意的证据,因为这样的取证可能是违法的证据。)
我们应该严惩强奸犯,应该保护受害者,但公检法在判强J罪的时候,也应该慎之又慎,必须证据扎实、充分之后才能判,对查实者严惩 ,但也要诬告和避免冤案。
不然一次性毁别人一生,让别人冤屈入狱,等别人出狱的那天,可能会引来极端的仇恨和报复,造成更多因为含冤入狱而报复杀人、报复社会的惨案,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对于查明证实的诬告者和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也应该惩罚判刑,如果诬告的代价过低甚至没有惩罚,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人人自危,社会更加乱套。
故意诬告者必须付出代价,不然就是在鼓励和怂恿这种行为,让更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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