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8-24 09:27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劳动法典型案例1264—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司法救济

内蒙古高院 栗子法律之民商法与劳动法

2026年内蒙古高院3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5月1-3日)

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定条件;单位办理社保停保减员时,在人社系统虚假填报离职原因为“本人自愿离职”,直接阻断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失业金全部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

李某因某公司存在欠付工资及加班费的情形而中断就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某公司在办理停保业务时在“人社系统业务管理综合办理平台”中将变更原因登记为“本人自愿离职”。故李某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10年以上,且在当时进行了失业登记,李某非因本人原因离职,因某公司离职原因填写不当造成李某无法享受该失业保险待遇,该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金的核心门槛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自身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保住稳岗返还补贴,刻意篡改离职原因、虚假填报减员信息,变相剥夺劳动者法定社保待遇。本案明确司法救济路径:用人单位虚假申报离职事由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金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该案划定用人单位社保减员申报行为红线,倒逼企业规范解除劳动关系全流程,如实出具离职证明、真实填报社保系统信息,强化企业社保合规意识,充分保障劳动者失业保障权益。

蔡开剑律师对各方当事人的建议

蔡开剑律师认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15日内,如用人单位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真实报备离职原因,不得为规避政策成本篡改离职事由。劳动者因欠薪、未缴社保被迫离职、公司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等非自愿离职情形,系统减员须准确勾选对应离职类型,禁止统一登记为“个人自愿离职”。若不慎填报错误,劳动者提出更正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修改系统信息;拒不更正造成失业金损失的,单位需全额赔付,同时可能面临人社部门行政处罚。办理失业登记前,打印社保减员备案记录,核对系统登记离职原因;发现单位虚假填报的,第一时间书面要求单位更正并留存沟通记录。单位拒绝更正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持社保机构不予申领凭证、减员记录、劳动关系证据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同时可一并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 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 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