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生好心施救反被索赔22万##病人家属向好心施救医生索赔被驳回#
不是好心施救。
从严格的法律层面和职业道德层面来看,这是法定的“义务”。
普通路人遇到突发疾病,可以选择施救,也可以不救(除非有特定关系),此时才叫“好心施救”,受“好人条款”保护。
医生/诊所在执业范围内遇到患者,负有法律和职业规范上的强制救治义务。接诊后有义务按照诊疗规范处理。这绝不是“帮个忙”,而是他的本职工作。
判原告败诉并非因为医生“好心”,而是“没过错”。
原告家属起诉的理由:延误救治、诊疗过错以及病历缺失。
法院认为:
行为合理: 医生在10分钟内完成了测血压、听心跳、喂药、针灸、拨打120。对于一个仅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的小型诊所来说,这已经是极限且合理的急救反应。
病情太重,医生的施救措施(测血压、针灸等)跟患者的严重疾病(基底动脉瘤破裂、多腔隙性脑出血)之间,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生的初步处理并没有加重病情。
病历不规范是瑕疵,但不足以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这个判决的意义
法院说:“善意不应被苛责”。潜台词其实是:“在履职尽责且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即使结果不好,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昏迷,医生磨蹭了30分钟才打120,或者胡乱注射了错误的药物,他依然大概率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这件事的本质不是“好人被欺负”,而是一个尽到了本职义务的基层医生,在极端简陋的医疗条件下,遭遇了极其凶险的疾病,最终被法律认定“无过错、无需赔偿”。判决结果维护了医生正当执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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