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26-08-24 19:03 微博认证:羊城晚报官方微博

【媒体评:#王一博维权案厘清肖像权使用边界#】#王一博告了新湃传媒# 8月24日,@王一博·YIBO 因肖像权纠纷,正式起诉《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等五家公司,案件将于10月8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解读王一博诉五家公司#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明星维权案,而是一场关于“戏剧形象”与“商业授权”边界的法律厘清。
娱乐法专家李振武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逻辑是:“戏剧形象”不等于“商业授权”。演员拍摄剧集时,仅会授权出品方在约定范围、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合作期限届满后,将演员肖像用于周边售卖、唱片发行等商业盈利行为,均属于超期、超范围使用,构成肖像权侵权。简言之,演员许可影视画面中自身形象的使用,不等于授权出品方在剧外任意商用牟利。
本案中五家被告公司各司其职,覆盖了侵权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新湃传媒作为《陈情令》核心出品方,被指存在超期使用王一博肖像制作周边、恶意剪辑花絮、捆绑营销等行为;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作为剧集国风音乐专辑出版发行方,涉嫌未经授权在唱片产品中使用其肖像;科洛舍文化负责周边小卡制作,涉嫌实体周边侵权;随州某电商商行涉及侵权商品终端销售;北京子沐有声文化的具体涉案角色暂未明确。
李振武表示,将五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策略——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将侵权行为链条上的相关方一并起诉追责。
这一案件的法律示范意义远超明星维权本身。它向行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演员在剧中的形象不等于出品方可以无限期、无边界地商业利用。合作有期限,授权有范围,越界必担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一部剧成为经典,真正值得被记住的应该是作品本身,而不是围绕作品展开的无休止的侵权与维权。尊重肖像权,就是尊重每一位创作者的人格尊严与劳动成果。该案最终结果,有待法院依法裁判。([原创]记者:郑宗敏;编辑:张子皓;审签:谢杨柳) http://t.cn/AXpKHk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