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春寒
26-08-25 13:13

1. 《民法典》1024条是名誉权条款,不能拿来管CP二创
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名誉权,规制的是侮辱、诽谤,捏造事实贬低人格的行为。单纯更换原作角色配对的同人创作,属于对角色关系的文艺再演绎,不等于造谣抹黑作者、侮辱角色。不能只要自己不喜欢某对CP,就直接扣上侵害名誉权的帽子。该法条管的是人格贬损,不是审判圈内嗑CP的审美分歧,拿名誉权法条打压对立向同人,属于法条乱用。

2. 著作权法不保护“官配这一思想设定”,作者个人禁止声明不等于法律禁令
著作权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只保护文字、情节等具体表达,角色人设、感情配对属于抽象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直接保护 。
《著作权法》第十条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原作文本,不等于法律强制全社会必须死守原著的感情配对。作者个人声明“禁止拆逆”,只是粉丝圈层内部的态度,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不能约束普通网友的二次创作。
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制的是复制抄袭、盗用原作实质性文本表达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要改写角色恋爱关系就直接判定违法 。同人AU创作使用角色人设,但故事全部重新原创,没有照搬原著实质性文字情节,并不直接触犯改编权。

3. 付费开屏投放≠直接构成著作权侵权盈利
付费投放广告,侵权成立的前提是广告内容复制盗用原著独创性的文字、画面表达。如果开屏物料是二创者独立绘制、独立写的同人内容,没有盗用原著原画、大段原文,仅仅是角色配对取向不同,不能单凭“花了钱投放”就定性为侵权盈利。商业行为不等于侵权行为,侵权与否看是否盗用原作受保护的表达,不是看是否花钱推广自己的同人作品。

4. 平台没有法定义务,按粉丝喜好下架对立向二创
LOFTER作为网络服务平台,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只有收到著作权人本人,提交权属证据,正式投诉,证明内容确实侵权,平台才有下架义务。普通粉丝没有代为行使著作权的资格,仅凭粉丝主观觉得“拆逆损害IP”,就要求平台强制下架、关停活动,于法无据。
粉丝把圈内立场包装成法律维权,打电话施压平台要求按饭圈偏好处理内容,本质是试图用群体情绪绑架平台,混淆粉丝诉求与法定维权。

5. 把不同CP爱好者直接扣“黑粉”帽子,本身逻辑谬误
喜欢另一组CP,不等于抹黑原著、造谣作者。同人创作本身就是亚文化创作空间,不同配对共存是客观现状。法律不会站队饭圈CP纷争,不会因为二创不符合一部分粉丝心中的原著理想,就判定这份创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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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