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句话出来就感觉别扭,这道歉的主观意愿不强啊
[浪]第一点:把“单方发布道歉”表达成“对方不配合”,存在误导风险,律师函是权利人一方的催告文件,法律上没有义务必须配合侵权人修改道歉文稿、审定道歉文本。你的道歉是自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对方没有关系!
而且第一段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我想好好道歉补救,是对方不理我”,有意思,直接变相弱化自身过错?!
[浪]第二点:完全回避人身损害衍生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赔礼道歉≠损害赔偿,二者是独立、并行、不可替代的法定责任!
[浪]第三点:对于7日期限表述的逻辑问题
律师函7日是限期履行的要求,赶期限发布一份未经对方认可的文稿,不等于完成律师函全部义务。单方发布≠履行完毕民事责任!时间不够想起来了?
[浪]第四点:《民法典》第1000条:人格权侵权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必须与侵权方式、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相当!!
而且道歉公示留存方案不符合“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法定标准。侵权行为发生于两个账号:“老嗨站”、“嗨嗨你干嘛哎哟”,侵权内容在两个账号扩散传播,但道歉仅承诺在其中一个账号首页留存?而且对于长期网暴的话,30天有点太少了吧!
发布于 甘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