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政法播报
26-08-26 09:36 微博认证: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微博

【仅凭单据上的“租赁”字样,能否认定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法院判了!】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明确——仅凭设备返还清单上标注的“租赁”字样,不能确认双方存在租赁合意。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系涂料行业多年好友。2016年,二人曾协商合伙开办涂料厂,赵某拟以自有全套涂料生产设备作为合伙出资投入项目。后因张某家属反对,未达成合伙协议。此后,张某另行注册成立长春某建材公司,由张某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亲属王某持股。

虽合伙未成,但赵某的全套生产设备并未搬离,一直留存于该建材公司厂区,由张某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自设备交付使用至双方产生争议,赵某与张某及该建材公司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亦未就租金数额、租赁期限、费用结算等租赁合同核心条款进行过协商。

2017年,张某夫妇因长期无偿使用赵某设备心存感念,将一台市场价值16万元的抵账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用以答谢赵某无偿出借设备供其生产使用。

此后,双方对如何处理赵某的设备未达成一致。2021年、2024年,赵某分两次与该建材公司股东王某办理设备返还交接手续。王某在赵某出具的设备返还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名称含“租赁设备返还”字样,详细列明了设备名称、数量及损坏情况,但未记载租金金额、租赁时长、应付费用等核心内容。

2024年,赵某向张某提出,此前过户的车辆仅可抵扣两年设备使用费,2016年至设备全部返还期间的剩余使用时段,应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另行计算租金及利息。因双方协商无果,赵某将该建材公司及张某、张某妻子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65万余元。庭审中,三被告均否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二道法院莲花山法庭审理后,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锁定为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案涉设备最初交付的基础是双方合伙筹备事宜。合伙协议未达成,张某曾提出购买或租赁设备的方案,均被赵某拒绝。在此后数年的设备使用过程中,双方从未就租金、付费周期等租赁核心条款开展磋商,足以认定双方没有就设备有偿使用、建立租赁关系形成真实合意。

法庭认为,张某夫妇过户的16万元车辆,是基于亲友、同业情谊的事后人情补偿,并非双方预先约定、按使用年限核算的租金对价。涉案两份设备返还清单,仅为设备清点、返还的交接凭证,缺失租赁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清单上的“租赁”字样仅为文本表述用语,属于单方标注内容,在无租金磋商记录、定期付费凭证、结算单据等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反向推定双方事前存在租赁合意。

综上,法庭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二道法院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